NO EMAIL COLLECTION
拒绝擅自 收集邮箱
本网站拒绝擅自收集所刊载的邮箱地址。
本网站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所刊载的邮箱地址,敬请注意,违反者将依据《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 — 《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 50 条之 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
- 任何人不得未经互联网主页运营者或管理者的事先同意,利用从互联网主页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 1 款所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 任何人明知系依第 1 款及第 2 款被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不得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 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据同法第 74 条,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 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发布日
本政策自 2026 年 7 月 4 日起适用。
